(2005)山民执补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山民执补字第213-2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与被执行王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山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家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