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贾志刚诉被申请人卢振荣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志刚,卢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贾志刚,男,汉族。被申请人卢振荣,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收到申请人贾志刚的申请,申请人称,2014年9月12日被申请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申请人借现金18万元,并约定利息为0.02元,本息共204240元(有欠条为凭)。现申请人贾志刚申请对被申请人卢振荣所有的甘MA05**号广汽本田牌小轿车予以诉前保全,并提供90000元的存款予以担保。经审查,申请人贾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卢振荣所有的甘MA05**号广汽本田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维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英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