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涟民二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邓正建撤诉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二初字第482号原告邓某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被告梁某甲,女,1964年出生,汉族。被告梁某乙,男,1965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梁某甲、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以其与被告梁某甲、梁某乙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5元,减半收取1367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合计3337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立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兆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