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后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殷伟与戎建群、伍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伟,戎建群,伍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丹后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殷伟。委托代理人吕品,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戎建群。被告伍燕。原告殷伟与被告戎建群、伍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伟的委托代理人吕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戎建群、伍燕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伟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原告与被告相识。2013年10月,被告戎建群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借得上述款项后未能归还。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殷伟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1、2013年10月29日被告戎建群出具的借条一份,金额为30000元,证明被告戎建群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于2013年11月29日归还。2、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戎建群、伍燕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9日,被告戎建群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戎建群借到殷伟人民币30000元,于2013年11月29日内还清。被告戎建群借得上述款项后,一直未能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戎建群、伍燕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戎建群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戎建群给付借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戎建群的上述债务形成于被告戎建群、伍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伍燕应与被告戎建群共同偿还。被告戎建群、伍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戎建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给付原告殷伟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戎建群、伍燕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此款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赵文杰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红俊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