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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董增望与被告咸阳辛农缘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增望,咸阳辛农缘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362号原告董增望,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礼泉县烟霞镇上古村,村民。委托代理人曹鹏程,礼泉县药王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辛农缘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5043128-X住所地:礼泉县烟霞镇上营村。法定代表人张启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伟光,男,1985年2月8日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岁梦,女,1963年12月9日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增望与被告咸阳辛农缘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增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增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3元,减半收取746.5元,由原告董增望负担。审 判 长 :张党库审 判 员 :张水利人民陪审员 : 秋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 王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