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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天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侯德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639号原告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区中山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董应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敏,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宝鸡市天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渭滨区清姜东二路15号。法定代表人郭鹏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睿,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渭滨区清姜东六路64栋(特别授权)。被告侯德兴,男,1963年5月1日生,汉族,工行宝鸡分行内退职工,住金台区中山东路**号院。委托代理人马卫军,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天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侯德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4月4日第二被告侯德兴以第一被告贷款到期,暂时资金不凑手为由,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用于倒贷,当时承诺借期一个月,月息25%计75000元,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借款进行担保。出于对第二被告侯德兴的信任,原告即向被告提供的银行账户转入300万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承诺书》及借条。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还借款,至今无果。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万元,支付利息7.5万元,并自2014年5月4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借款利息至款还清;2、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还款清息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及《借款承诺书》。以证明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第二被告进行担保及承诺借期为一个月,利息7.5万元的事实。2、建行2014年4月4日的《进账单》。以证明原告给第一被告转付300万元的事实。被告宝鸡市天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公司正积极在筹措资金,想办法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侯德兴辩称,借条及借款承诺书上并未写明保证期间,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内向被告主张了权利,因此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对第二被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以支持其抗辩理由。经庭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认定;据此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14年4月4日经第二被告侯德兴介绍,第一被告宝鸡市天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给原告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书面《借条》及《借款承诺书》,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用于倒贷。约定借期一个月,月息25%即7.5万元,到期还本付息共计307.5万元整;第二被告侯德兴作为担保人在上述借条及承诺书上签名。借款到期原告向被告催要无果后,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向第一被告主张的300万元债权及7.5万元利息,有借条及借款承诺书为证,对原告所诉的事实其亦无异议,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第一被告借款时承诺借期为一个月,逾期理应承担借款利息,对原告要求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承担利息至款还清的请求,亦依法应予支持。第二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条及借款承诺书上签名,理应对第一被告的付款清息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介绍,原告对其并不熟悉,借款到期后原告只能向第二被告催款,因此对第二被告以借条及借款承诺书上未写明保证期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内向被告主张权利,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弘扬诚实信用,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宝鸡市天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支付利息7.5万元;并自2014年5月4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借款利息至款还清。2、被告侯德兴对上述还款清息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36800元及保全费3908元,由二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科元人民陪审员  宝玲宋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安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