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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苗富华申请执行沈丘县电视台(沈丘县广播电视台)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富华,沈丘县电视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苗富华,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61963********),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何营乡政府路***号。被执行人沈丘县电视台(沈丘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沈丘县兆丰大道南段。机构组织代码:68714737-4。苗富华申请执行沈丘县电视台(沈丘县广播电视台)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苗富华于2015年8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周知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淮滨审  判  员  董小厂审  判  员  郭金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兼)  赵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