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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储敬爱诉安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初字第00043号起诉人:储敬爱,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2015年8月12日,本院收到储敬爱的起诉状。储敬爱诉称:其父亲王松亭作为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从1958年起没有享受过抚恤优待。起诉人多次上访,安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作出庆信核字(2011)8号《关于储敬爱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起诉人不服请求法院撤销该信访复核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要求撤销的庆信核字(2011)8号《关于储敬爱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是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复核意见,该复核意见没有改变原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属于重复处理行��,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储敬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珂可审 判 员  张建平代理审判员  汪雨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萌乔(二审审理中,本裁定尚未生效)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