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路兵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路兵,李劲松,魏向晖,安庆家世界现代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水上公园路,组织机构代码07236753-0。法定代表人:胡山,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路兵,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孝肃路被执行人:李劲松,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旗杆街被执行人:魏向晖,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庆家世界现代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舒怡国际家具购物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9013220-X。法定代表人:李劲松,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组织机构代码55634932-0。法定代表人:路兵,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二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路兵、李劲松、魏向晖、安庆家世界现代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729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