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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小平、袁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小平,袁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赤水市。法定代表人余朝茂,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克亭,男,该社资产保全部经理。被执行人刘小平,男,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执行人袁义梅,女,1973年5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本院在执行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小平、袁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赤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其利息43,911.00元(利随本清),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820.00元和案件申请执行费1,009.00元,查明被执行人刘小平、袁义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家明审判员  王清华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凌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