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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玲与XX、上海蔚琦电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868号原告张玲。委托代理人肖罗鑫,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被告上海蔚琦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建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子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玲诉被告XX、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蔚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