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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民特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檀仕琴要求宣告吕尚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檀仕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民特字第32号申请人檀仕琴,女,1954年6月13日生,汉族。申请人檀仕琴要求宣告吕尚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吕尚华,男,1952年4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尚荣(系吕尚华弟弟),男,1958年8月1日生,汉族。申请人檀仕琴系吕尚华的配偶,申请人檀仕琴陈述:吕尚华自2012年起就反应迟钝,沟通困难,经南京市脑科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症。基于吕尚华的现状,申请人申请宣告吕尚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吕尚华的父母已去世,配偶檀仕琴、儿子吕明、弟弟吕尚荣均同意檀仕琴为吕尚华的监护人。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对吕尚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吕尚华系阿尔滋海默病(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吕尚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檀仕琴为吕尚华的监护人。本案鉴定费2520元,由申请人檀仕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赵佳见习书记员  李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