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XX与夏海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夏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438号申请执行人XX,居民。被执行人夏海东,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公证处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盐都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5的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公证处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盐都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3份,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蒋宝云审判员 耿晔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明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