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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耦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蔡德贵与徐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德贵,徐宝忠,刘长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耦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蔡德贵。委托代理人李祥,射阳县沿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宝忠。委托代理人徐为冬。第三人刘长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德贵与被告徐宝忠、第三人刘长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德贵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德贵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德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蔡德贵负担。审 判 长  仲正东代理审判员  姜海凤人民陪审员  施建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嘉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