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耦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蔡德贵与徐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德贵,徐宝忠,刘长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耦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蔡德贵。委托代理人李祥,射阳县沿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宝忠。委托代理人徐为冬。第三人刘长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德贵与被告徐宝忠、第三人刘长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德贵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德贵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德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蔡德贵负担。审 判 长 仲正东代理审判员 姜海凤人民陪审员 施建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嘉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