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初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满庆、吕萍与华辰丽景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满庆,吕萍,华辰丽景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2953号原告刘满庆。原告吕萍。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柱法。被告华辰丽景业主委员会,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周斌。委托代理人王进,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满庆、吕萍诉被告华辰丽景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满庆、吕萍共同诉称,2015年5月17日,被告在周斌等人的操纵下成立。被告的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在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情况下,在没有经过广大业主同意选举的情况下,采取欺上瞒下的办法,擅自违法成立了华辰丽景小区业主委员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违法成立后,又擅自与不具备资质的其他物业公司订立合同,致使原告小区混乱不堪,广大业主居无宁日。故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被告选举、成立无效。本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据此,原告对被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因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此类纠纷应由有关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满庆、吕萍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 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海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