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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兀树高与仝则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兀树高,仝则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兀树高,男,生于1959年1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仝则庄,男,生于1967年8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兀树高申请执行仝则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陕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安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