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立终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彭洪波与黄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洪波,黄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立终字第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洪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贵。上诉人彭洪波因与被上诉人黄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3日将(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送交彭洪波签收。彭洪波对该判决的上诉期限应截至2015年2月18日止,因2015年2月18日为法定节假日,按照法律规定,上诉期限应延期至2015年2月25日止,但其于2015年2月26日才向本院提出上诉。故彭洪波的上诉超过法定上诉期限,已丧失上诉权,对其上诉依法不应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彭洪波的上诉不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立贤审 判 员 颜征求代理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