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民四终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红林、阳新诚宇运输有限公司、王光蓉与深圳市宝运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红林,阳新城宇运输有限公司,王光蓉,深圳市宝运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民四终字第433号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杨红林。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阳新城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城北工业园区(城东新区)官桥村。法定代表人徐玉梅。上诉人(原审第三被告)王光蓉,成年,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吴山镇唐王店村三组。以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胜华,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宝运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宝安汽车站大楼。法定代表人刘少明。委托代理人严伟国,惠州市惠城区水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四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智路1号。负责人杨朝晖。委托代理人杨伟军,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红林、阳新城宇运输有限公司、王光蓉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宝运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杨红林、阳新城宇运输有限公司、王光蓉在本案二审开庭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红林、阳新城宇运输有限公司、王光蓉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为1275元,由三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多预交的1275元由本院直接退还给上诉人杨红林。审判长 陈晓文审判员 曾求凡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