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907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刘某。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随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