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詹家伦与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家伦,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詹家伦。委托代理人:邵福香,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家伦诉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家伦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詹家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家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詹家伦负担。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