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官伟与陈福旺、上饶和信司法鉴定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官伟,陈福旺,上饶和信司法鉴定中心,上饶县下会坑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张官伟。委托代理人曹新春,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旺。委托代理人吴良金,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饶和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吴承平。委托代理人余达新,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饶县下会坑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佩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官伟诉被告陈福旺、上饶和信司法鉴定中心、第三人上饶县下会坑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官伟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官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18元,减半收取25,159元,由原告张官伟负担。审 判 长 周立峰审 判 员 徐志峰代理审判员 汪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