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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官伟与陈福旺、上饶和信司法鉴定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官伟,陈福旺,上饶和信司法鉴定中心,上饶县下会坑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张官伟。委托代理人曹新春,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旺。委托代理人吴良金,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饶和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吴承平。委托代理人余达新,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饶县下会坑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佩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官伟诉被告陈福旺、上饶和信司法鉴定中心、第三人上饶县下会坑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官伟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官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18元,减半收取25,159元,由原告张官伟负担。审 判 长  周立峰审 判 员  徐志峰代理审判员  汪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