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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柳州市远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远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远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东新区官塘创业园B区2号办公楼1层1-1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毅,广西银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柳州市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18栋3-10号。法定代表人常玉权,该公司总经理。柳州市远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二)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远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州市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柳州市远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远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鱼执字第47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