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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黄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黄桢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13-1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理人许书美。委托代理人胡翔,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安徽省宿州市XXXX,身份证号XXXX。被告黄桢,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高安市XXXX,身份证号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黄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54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且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92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国旺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人民陪审员  林振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中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