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商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市宏达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海盐中亿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宏达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海盐中亿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918号原告:平湖市宏达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水清。委托代理人:史剑虹。被告:海盐中亿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中祥。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平湖市宏达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中亿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宏达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财产保全费895元,合计18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吉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