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佳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佳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59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韩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钟佳成。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钟佳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7161.66元,执行费人民币907元,合计人民币68068.66。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杭江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DBV0**、浙D188**两车辆,均非首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已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59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俊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郜文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