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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6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江土与杨志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828号原告吴江土,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杨志忠,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江土与被告杨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吴江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江土负担。代理审判员黄慧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李熹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