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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诉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长江与铜陵市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平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长江,铜陵市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诉保字第00046号申请人:刘长江,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铜陵市泛美服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法定代表人:杜金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杜金平,个体户。申请人刘长江与被申请人铜陵市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长江因被申请人铜陵市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平欠其服装加工费,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铜陵市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平650000元的存款或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担保人姚其虎已提供坐落在青山乡街道的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铜陵市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平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姚其虎坐落在青山乡青山集镇市场商住楼1幢1015室、2015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金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