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飞与亳州市昊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亳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54号原告:张飞,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亳州市昊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天运物流园6栋18号。负责人:李景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656号。负责人:王九伟。被告:安阳市顺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国王线中路北段。负责人:张记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股份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文峰大道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人保公司一楼。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卫兵,男,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飞与被告亳州市昊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安阳市顺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文峰大道营销服务部、张卫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杨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玥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