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山东明德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明德典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据(2014)济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蔡国宏审判员 程相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振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