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16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与王均对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王均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6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定代表人朱文达。被执行人:王均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与王均对信用卡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86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0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1017.16元人民币,但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未能举证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63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发现被执行人王均对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文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