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赤峰市宏达架子管租赁站诉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宏达架子管租赁站,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228号原告赤峰市宏达架子管租赁站,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经营者徐长江,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宏达架子管租赁站诉被告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宏达架子管租赁站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宏达架子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宏达架子管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