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胡高华与邱友强、武汉中油科技新产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00号原告胡高华。被告邱友强。被告武汉中油科技新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技术开发区××大道××生物××总部××区××号。法定代表人彭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高华与被告邱友强、武汉中油科技新产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高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武汉中油科技新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高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武汉中油科技新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周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应金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