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继尧与李居民、白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居民,周继尧,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继尧,澳大利亚籍华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萍(白冰)。上诉人李居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491-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居民上诉称,上诉人自2013年起一直在邯郸市丛台区居住。上诉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证明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邯郸市丛台区。永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周继尧、白萍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因被上诉人白萍作为被告之一的户籍所在地在永年县,所以永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雅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