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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梁书升与被申请人王燕燕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书升,王燕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5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书升,男,汉族,1968年1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燕燕,女,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再审申请人梁书升因与被申请人王燕燕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书升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本案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梁书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新密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及新密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均系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梁书升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梁书升存在侵权行为并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故梁书升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梁书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书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国庆审 判 员  王培强代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相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