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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6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杨国民申请姚志生、贾淑芳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民,姚志生,贾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686-1号申请执行人杨国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姚志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贾淑芳,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呼二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杨国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志生、贾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贾淑芳工资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