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大庆市连环湖渔业有限公司与谭向胜水面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连环湖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连环湖镇。法定代表人杜汝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林,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洒连志,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向胜,男。委托代理人张希成,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上诉人大庆市连环湖渔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向胜水面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杜一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水面承包合同纠纷。案外人连环湖镇二龙山村村民委员会系涉案水面承包合同的主体,其与本案案情具有直接关联性,属于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遗漏了必要的诉讼主体,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杜一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此案发回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940元,退还上诉人大庆市连环湖渔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臧国燕审 判 员 刘振影代理审判员 赵丹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