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攀枝花市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法定代表人张志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华,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江,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146号。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被告已支付拖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46元,减半收取3473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松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钦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