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许七英与被告安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公司履行医疗保险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七英,安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13号原告许七英,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委托代理人尹良清,男,1966年10月06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系原告之夫。全权委托。被告安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法定代表人陈森南,该办公室主任。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公司。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五一北路。法定代表人黄博,该公司经理。原告许七英诉被告安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公司履行医疗保险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07月2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许七英于2015年08月17日向法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七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七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许七英承担。审 判 长 贺志成审 判 员 龙建华人民陪审员 谭柏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卢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