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云妹与金芝保、厉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妹,金芝保,厉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795号原告:张云妹。被告:金芝保。被告:厉益芳。原告张云妹为与被告金芝保、厉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晓婷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云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芝保、厉益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云妹起诉称:原告与被告金芝保系朋友关系,被告金芝保与被告厉益芳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8日,被告金芝保向原告张云妹借款4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同日,被告金芝保出具收条一份。嗣后,被告金芝保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对剩余的借款301511.24元一直未予归还,也未支付相应利息。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张云妹因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金芝保、厉益芳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1511.24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在庭审过程中,因被告金芝保按月支付了款项共计238000元,在依法支付利息106735元后应扣除借款本金131265元,故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6873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原告张云妹向本院提供2013年4月28日的借条、收条以及结婚登记申请书各一份,用以证明上述事实。对原告张云妹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被告金芝保、厉益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张云妹的起诉及提供的证据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张云妹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有效构成要件,且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张云妹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2013年4月28日,被告金芝保向原告张云妹借款4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3年7月27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张云妹于2013年4月28日以现金方式向被告金芝保交付了借款本金350000元,于2013年5月1日通过转账方式交付了剩余的借款本金50000元至被告厉益芳的账号。被告金芝保于2013年4月28日出具了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张云妹现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被告金芝保在借款后除于2013年5月份起按月支付14000元款项支付了17个月共计支付238000元款项外,对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分文未付。另查明,被告金芝保与被告厉益芳于1996年6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金芝保尚欠原告张云妹借款268735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金芝保未依约及时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理应承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金芝保、厉益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金芝保、厉益芳经本院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相应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原告张云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芝保、厉益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云妹借款本金26873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0元,减半收取3060元,由被告金芝保、厉益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