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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宝应南方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扬州广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南方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扬州广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反诉被告)宝应南方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宾云。委托代理人周鸿斌、张伟峰,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扬州广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金国。委托代理人赵炳光,宝应县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宝应南方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扬州广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宝应南方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被告(反诉原告)扬州广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宝应南方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扬州广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宝应南方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1468元,减半收取1073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扬州广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