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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民初字第004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益锋与丁秋红、张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益锋,丁秋红,张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438-4号原告马益锋。委托代理人展建峰,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秋红。被告张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益锋与被告丁秋红、张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益锋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益锋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益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170元,由原告马益锋负担。审 判 长  袁 斌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