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民初字第004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益锋与丁秋红、张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益锋,丁秋红,张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438-4号原告马益锋。委托代理人展建峰,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秋红。被告张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益锋与被告丁秋红、张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益锋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益锋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益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170元,由原告马益锋负担。审 判 长 袁 斌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