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执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吕如清与葛中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吕如清。被执行人葛中林。申请执行人吕如清与被执行人葛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