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民一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冷剑与斯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剑,斯琴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一初字第00924号原告:冷剑,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蒙古族。委托代理人:董建明,系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斯琴,女,1982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剑与被告斯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冷剑以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剑以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投递费200元,合计275元(原告冷剑已预交),由原告冷剑负担。审判员 冯建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桂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