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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民一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冷剑与斯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剑,斯琴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一初字第00924号原告:冷剑,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蒙古族。委托代理人:董建明,系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斯琴,女,1982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剑与被告斯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冷剑以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剑以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投递费200元,合计275元(原告冷剑已预交),由原告冷剑负担。审判员  冯建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桂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