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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刑初字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民刑初字00184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67年1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民权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鑫、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程庄镇闫庄万嘉超市内盗窃碧修堂化妆品保湿霜一瓶,价值59元。2015年6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程庄镇闫庄万嘉超市内盗窃碧修堂晚霜一瓶和碧修堂日霜一瓶,共价值107元。2015年6月20日前后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程庄镇闫庄三和超市内盗窃欧莱雅化妆品补水霜一瓶,价值5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芳、韦亚亚的陈述、证人李海荣、闫东先、耿建北、申敏、王华的证言、被盗三和超市、万嘉超市的勘验笔录、对被告人的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轩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盖家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