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郑凡鹏、颜贻法与颜贻法、郑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凡鹏,颜贻法,郑芳,颜贻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105号原告:郑凡鹏。被告:颜贻法。被告:郑芳。被告:颜贻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凡鹏与被告颜贻法、郑芳、颜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凡鹏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郑凡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