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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郑凡鹏、颜贻法与颜贻法、郑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凡鹏,颜贻法,郑芳,颜贻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105号原告:郑凡鹏。被告:颜贻法。被告:郑芳。被告:颜贻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凡鹏与被告颜贻法、郑芳、颜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凡鹏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郑凡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