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邱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419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5)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1日2时许,被告人邱某酒后驾驶闽C×××××小轿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安福加油站路段时,与被害人胡某驾驶的闽B×××××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邱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5.327mg/100ml,属醉酒。指控认为被告人邱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另查明:被告人邱某持有的驾驶证有效期止2015年6月8日,逾期未换证。被告人邱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被逮捕,2014年8月12日被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之鉴定意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及其信息查询结果,扣留驾驶证之行政强制措施,户籍证明及信息查询结果,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号执行通知书,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书,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及证人胡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邱某家属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并罚,应从重处罚。但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邱某的缓刑部分判决。二、被告人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有期徒刑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拘役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谢志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宋茜茜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