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行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施霄诉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行政不作为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施宵,男,汉族,1949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上诉人施霄因诉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行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施霄上诉称,2014年6月24日,其提出申请,请求被上诉人依法作出监督申请决定书,然被上诉人竟无视相关法律规定,于2014年9月24日向上诉人送达德检民(行)监(2014)5106000002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请求:1.撤销德检民(行)监(2014)5106000002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2.判令被上诉人限期作出提请监督决定书;3.判令被上诉人依法赔偿上诉人因本案受到的各项损失。本院认为,本案中,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其作出德检民(行)监(2014)5106000002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行为属于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上诉人施宵诉请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施霄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施霄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胜山审 判 员 王凤红代理审判员 刘成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晴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