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曹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398号原告曹某,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某甲,户籍地广州市南沙区。原告曹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曹某、被告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决离婚,儿子梁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每周五、周某乙、周日为探视日,每日不少于八小时。被告辩称,对原告离婚、儿子抚养、探视的请求无异议,但原告应一次性支付至儿子十八周岁时每月500元的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年登记结婚,之后原告随被告生活,居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绿庭雅苑2期46梯401号房屋。××××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乙。2014年间夫妻关系不和,2015年7月间,原告独自返娘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以及当事人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离婚以及儿子抚养诉求不争议,可予确认。至于儿子抚养费金额如何酌定?若以现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98元为标准,被告请求原告每月支付500元应属合理,但其要求一次性巨额给付有违情理,不也利于保障儿子利益,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二、儿子梁家睿由被告梁某甲抚养,原告曹某每月支付儿子梁家睿抚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或应该独立生活止;三、每星期五至星期日为原告曹某探视梁家睿时间,每日不少于八小时。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智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