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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4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方利与任春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利,任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517号原告方利,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方文良,男,1953年10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任春雷,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利与被告任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方利承担。审判员  温全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婧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