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孙平花与赵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170-1号申请执行人孙平花,退休工人。被执行人赵斌,无业。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平花与被执行人赵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辰民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赵斌名下坐落于北辰区桃香园52-4-5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8月17日-2018年8月16日,查封期间不得处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晓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